为加强中心教学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范借用手续。根据《乐山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有实验室保管的教学仪器(包括设备、器材等)需移出实验室使用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物品,由教师本人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仪器时,要仔细检查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持所借用物送进实验室,由实验员检查验收后,注销借用手续。学生因实验课程需要借用教学仪器的,由实验教师代为申请借用。学生因课外活动需要借用教学仪器的,由借用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副书记签字,并将申请交到实验办公室。
第三条 实验室要有仪器借还登记册,包括借还时间、仪器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员要登记。 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学院领导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条 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仪器设备原则上借用不超过2周,需要续借,请办理续借手续。 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对到期不还者,由批准人负责追回。
第五条 归还仪器如有损坏现象,借用人要说明原因,能够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交还手续 ,并注明处理意见。
特殊教育实验实训教学中心
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