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实验中心实际情况,依据《乐山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乐师院[2017]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条 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实验中心办公室报国资处审批;维修中心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
第三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赔偿的有关规定”,分清责任,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确定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直接或通过维修中心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五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更新换代的零配件,由实验维持费支出。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的结算根据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确定维修经费支出项目。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保管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应加强仪器设备平时的维护保养和一般维修工作,以确保延长使用寿命,有效的保证实验进行。
特殊教育实验实训教学中心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