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配套、发展特色以及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为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必须配备相应层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一条 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属于有关部委明确规定的、属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条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会同申购单位对购进贵重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中心负责人以及实践科、国资处、纪检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应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验收结束时,并进行存档。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要求时,应由仪器设备管理科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责任感强,对所管仪器设备应熟悉其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够承担一般保养维修、技术培训及开发应用等任务。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贡献大小的岗位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要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采购工作记录、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安装、调试、验收记录;操作规程、保养维修、故障排除、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报价查询资料及与厂商来往函件;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图纸、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技术鉴定、报废、报损及拆改审批文件等。
第五条 要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确保正常运转。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或特殊需要而必须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精密、贵重程度和管理权限,经论证后提出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建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数据统计制度。仪器设备管理、使用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贵重仪器设备有关数据软盘和统计报表。
特殊教育实验实训教学中心
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