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作者:特教学院   发布时间:2020-10-08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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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落实学院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促进我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要点》、《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特殊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学院授权,对学院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发挥教师在大学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教师、学生和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担任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思想素质好,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水平;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热爱教书育人事业,热心教育管理工作,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关心我院教学改革和发展,愿意为我院教学改革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教学水平高,学术水平高,在专业教学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力,有教学管理经验。

(四)原则上具有讲师职称以上。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党政班子、高职称教师代表、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专业负责人以及校外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1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的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和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聘请的校外行业专业不得少于1/3。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每届委员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学院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围绕人才培养目标,针对学科专业规划、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办学特色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做出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2.督促、检查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3.参与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的审议,并对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指导、咨询意见;

4.审议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学院各类教学奖项的申报材料,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教研、教改成果和优秀教学成果;

  5.监督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执行,进行教学检查,并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6.负责组织对教师的教学业务考核与同行评议,为教师职称评审、年终评优提供教学质量方面的评价依据;

7.审议并制定教材建设和出版规划,审议各专业教师自编教材的出版和选用计划;

8.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审议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建设的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供相关部门参考;

10.仲裁教师教学活动中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

  11.教学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向其他教师介绍、宣传和解释校、院关于教学工作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并向教学委员会反馈教师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情况,教学委员会每学期不定期召开2次以上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由副主任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积极参与教学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学院教学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会议召开到会委员不能少于教学委员会校内委员总数的2/3,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论证、协商的基础上,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且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院为教学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特殊教育学院党政联系会负责解释。

特殊教育学院

2018年4月25日

附:教学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2018—2021)

校内委员候选人汪红烨 林天兴 章永 张凤奕 张梅 余菊芬 张杨 徐波 魏欣 李秀 李燕 杨鹃 刘琴

校外委员候选人高远才 周成燕 章 荣 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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