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精神,为加强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导师遴选制度,打破导师终身制,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科学研究任务、研究生招生规模、师资队伍结构、研究生培养质量等综合因素,合理设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本岗位实行申请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首次岗位申请审核(新增导师)、年度招生申请及审核(在岗导师)、导师岗位暂停及退出机制、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学术成果的界定标准和认定
(一)学术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华师范大学(当年引进人才和当年学成归校的内培博士除外)。
(二)论文类成果应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论文。
(三)专著类成果均以15万字为基本字数。
(四)专利类成果应为第一发明人成果。
(五)近五年主持的在研项目指正在研究,或结题时间在近五年内;项目延期不算在研项目。
(六)申请人的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获奖、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文艺体育作品、文艺体育技能比赛、社会服务等,均以我校科研处当年管理文件和实际认定为准。
第五条 为增强学科实力,促使硕士学位授权点达到教育部评估标准,并推动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各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评定的条件可高于学校条件(尤其是9个特色优势学科)。学院可在本管理办法基础之上,结合学科建设需要和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首次岗位申请审核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三)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政策,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不含“课程教学论”)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业务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后出站的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外国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学、体育学: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指导本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经验,能开设1-2门硕士研究生课程。
(三)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和一定的科研经费。近五年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且外来科研项目累计合同经费不低于以下标准:自然科学8万元,人文社会科学3万元。
(四)在所申请学科领域有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近五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 A 类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 B 类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 篇。
(2)学术著作:以第一作者在重点出版社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1部。
(3)资政报告/发明专利:提出被部/省级领导采纳或批示的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
(4)成果转化与获奖:获得部/省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或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项。
2.发展类学科
指外国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体育学。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 B 类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人大复印资料I类全文转载学术论文1篇;或C类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学术著作:以第一/第二作者在重点出版社出版本学科领域的著作1部。
(3)资政报告/发明专利/实用专利:提出被部/省级领导采纳或批示的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
(4)成果转化与获奖:获得部/省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或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项。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含“课程教学论”)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业务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课程教学论、学科教学、工程、法律、艺体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申请人完整讲授过相关学科一门本科生专业课,教学效果好;并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考查,能讲授所申报专业学位类别的一门研究生课程。
(三)申请人须有相关行业经历或背景(如在相关行业进行调研、学习、工作的经历)。
(四)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和一定的科研经费。近五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有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教育专业(课程教学论、学科教学)主持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厅级教改课题2项。
2.外来科研项目累计合同经费不低于以下标准:自然科学8万元,人文社会科学3万元。
3.以第一/第二编著国家级或省部级获奖教材、国家级或省部级规划教材;或第一/第二编著中宣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马工程教材;或第一/第二编著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使用的精品教材。
(五)在所申请学科领域有一定水平学术成果或专业学位技能型成果,近五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相关招生领域发表被CSSCI、SSCI、CSCD、EI、SCI数据库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
2.著作/案例/精品课程:以第一编著出版本学科领域内专著(学术著作、古籍整理、译著、工具书、个人作品集)或教研类著作1部;或以第一作者编写的教学案例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教学案例库”;或主讲国家级精品课程;或是省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3.资政报告/发明专利/实用专利:提出被部/省级领导采纳或批示的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1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
4.成果转化与获奖:获得部/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项;或满足下列专业学位技能型成果之一:
(1)体育专业
在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国比赛(全运会/全国联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中获得过前八名;或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集体项目和单项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前3名)或前3名;或具有“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2)新闻与传播专业
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新闻传播类的专业作品2项及以上;或所制作/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制作的专业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3)电子与通信工程、软件工程
在本专业领域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如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创翼等比赛,由教育部/省教育厅官方文件认定)获得省二等奖及以上奖励2项;或获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4)法律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专业竞赛获奖;或参与地方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研究报告成果转化被地厅级及以上部门采纳。
(5)音乐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省教厅、文化厅、省委宣传部及以上主办)获得省三等奖及以上;或申请人创作作品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申请人担任国际比赛、国家级比赛评委(评委见评委证书);或申请人在国际知名音乐厅或歌剧院、中央电视台以西华师范大学名义举办个人专场音乐会。
(6)美术专业
在本专业领域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省教厅、文化厅、省委宣传部及以上主办)获得省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申请人入选省级美术(设计)作品展获奖;或申请人入选全国性美术(设计)作品展;或申请人入选由文化部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
(7)教育专业(课程教学论、学科教学)
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导的学生参加全国教育硕士研究生学科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东芝杯·中国师范大学理科师范生教学技能创新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四川省高校师范生教学能力竞赛获一等奖或特等奖。
第九条 首次岗位申请审核程序
(一)指标下达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结合各学院的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其落实情况,向各硕士学位授权点下达首次岗位申请指标。每年下半年启动申请审核程序。
(二)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西华师范大学首次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审核表》或《西华师范大学首次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师岗位审核表》,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申请人所在学院。
跨学院申报者,需征得申请学科所在学院同意。
(三)学院审核
各学院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等逐项进行审核,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并将符合首次岗位申请基本条件者申请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分委员会对申请人在该学科领域的学术成果、学术水平、科学研究能力等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申请人的研究生培养能力与质量,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申请人员进行评审。
分委员会(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位,七至十五人)召开评审会议时,到会人数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五)审议结果公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分委员会提出;分委员会受理有关审核结果的异议,并负责解释工作。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审议结果进行审定备案。
第十条 其他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发文确定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中的学科带头人A类人员、学科带头人B类人员、具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者,不受岗位业务条件限制,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研究生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聘任为该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新增列成功的学位授权点,申报书上所列的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且已上报省教厅或教育部备案),经该学位授权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研究生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聘任为该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至所申请年度的8月31日止,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或距解除学校聘用合同的时间须有3年及以上。
第三章 年度招生申请及审核
第十一条 学术学位硕士(不含“课程教学论”)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年度招生岗位业务条件
(一)近五年主持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外来科研项目累计合同经费不低于以下标准:自然科学8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3万元及以上。
(二)在所申请学科领域有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近五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 B 类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C类2篇。
(2)学术著作:以第一作者在重点出版社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1部。
(3)资政报告/发明专利:提出被部/省级领导采纳或批示的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
(4)成果转化与获奖:获得部/省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或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项。
2.发展类学科
指外国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体育学。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在相关招生领域公开发表被CSSCI、SSCI、CSCD、EI、SCI数据库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或人大复印资料I类全文转载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学术著作:以第一/第二编著在重点出版社出版本学科领域的著作1部。
(3)资政报告/发明专利/实用专利:提出被部/省级领导采纳或批示的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
(4)成果转化与获奖:获得部/省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或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项。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含“课程教学论”)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年度招生岗位业务条件
(一)有项目、经费或规定教材,近五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有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教育专业(课程教学论、学科教学)主持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厅级教改课题2项。
2.外来科研项目累计合同经费不低于以下标准:自然科学8万元以上,人文社科3万元以上。
3.第一/第二编著国家级或省部级获奖教材、国家级或省部级规划教材;或第一/第二编著中宣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马工程教材;或第一/第二编著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使用的精品教材。
(二)在所申请学科领域有一定水平学术成果或专业学位技能型成果,近五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在相关招生领域公开发表被CSSCI、SSCI、CSCD、EI、SCI数据库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
2.著作/案例/精品课程:以第一作者出版本学科领域内专著(学术著作、古籍整理、译著、工具书、个人作品集)或教研类著作1部;或以第一作者编写的教学案例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教学案例库”;或主讲国家级精品课程;或是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3.资政报告/发明专利/实用专利:提出被部/省级领导采纳或批示的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1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
4.成果转化与获奖:获得部/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项;或满足第八条之五第4点所列举的专业学位技能型成果之一。
第十三条 年度招生岗位申请对象范围
(一)招生年度8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或距解除学校聘用合同时间有2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在校外已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且引进时确认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高层次引进人才,自引进之日起2年内招生免予年度招生岗位审核。
(三)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作为第一导师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不需进行年度招生岗位申请。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培养来华留学研究生不需进行年度招生岗位申请,但须具备全英文(或俄文、日文)授课能力。
第十四条 年度招生岗位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招生当年6月,个人向招生学科所在学院提交《年度招生岗位申请表》。
(二)学院核查
培养学院对申请人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经费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果。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核
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依据学校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本单位研究生年度招生岗位审核及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制定学院实施细则,开展年度招生岗位审核,确定申请人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类别。各单位须在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内合理安排年度招生岗位。
(四)审核结果公示
培养学院在本学院有效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招生岗位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各培养学院受理有关审核结果的异议,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年度招生岗位审核结果,1个一级学科当年停招的导师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六条 科学核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数量
(一)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科学核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培养研究生数量的试行意见》(川教〔2013〕99号),每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招收硕士生一般不超过4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数总和)。
(二)国家、省级一流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承担有多项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科研经费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可适当增加招生数量,但年度招收硕士生最多不超过6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数总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多招收的研究生计划须报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在不超过1个一级学科内招收培养研究生(可以同时招收1个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最多不超过2个一级学科。
(四)首次独立指导研究生的教师须有协助导师,限在1个一级学科内招收硕士生,且不超过2名。
第十七条 其他
(一)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实行互选机制,原则上在限额内实行互选,尊重导师和研究生选择权。
(二)研究生因个人或导师原因需更换导师,须双方同意,并提交申请,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导师岗位暂停及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招生年度8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或距解除学校聘用合同时间不足2年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停止招收新生。
第十九条 已达停招年龄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因科研项目需要,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招生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在学校下达给该学院的招生计划内安排招生类别和指标。
(一)招生年度8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或距解除学校聘用合同时间不足2年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且身体健康。
(二)招生年度8月31日前,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解除学校聘用合同时间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主持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且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能申请年度招生岗位
(一)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等不满足第三章“年度招生申请条件”。
(二)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院或学校送审1年内出现2篇送审不合格,或连续2年出现送审不合格现象。
(三)招生年度计划出国攻读学位、进修或病休,达6个月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所指导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被确定为质量“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对所在培养学院及导师进行约谈,扣减培养学院招生计划,停止该导师招收研究生2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减培养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一)1年内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因导师原因提出转导师。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不合格率达当年该一级学科拟毕业研究生的1/3,学校对所在培养学院及导师进行约谈并扣减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其他
(一)连续3年不满足“年度招生申请条件”者,或连续停招研究生3年者,学校将中止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须2年后才能再次申请。
(二)有严重的师德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中止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5年之后才能再次申请。
(三)政治素质不过关,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终止其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四)有以上情况者,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转至相关学位点的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章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实行聘任制,包括二类:
(一)聘请的校外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
(二)聘请的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二)至所申请年度的8月31日止,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有3年及以上(学科亟需的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由学校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岗位基本条件
(一)聘任对象
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中,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学科研人员;或学科建设亟需的高水平人才或科研团队。
(二)聘任基本条件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或相当于)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能给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科研经费支持。参照校内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基本条件聘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岗位基本条件
(一)聘任对象
1.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习基地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在岗专业教学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各专业学位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
(二)聘任条件
1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有必备的实践教学条件,有较充足的经费,有较好的研究成绩。
2.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指导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由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审核、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九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研究生的日常管理须由校内导师负责。
第三十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纳入所推荐培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统一管理,不计入该培养学院招生计划测算基数。招生按所推荐培养学院研究生年度招生岗位审核及招生计划分配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计划单列的学科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由学校直接聘任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一)立德树人职责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3.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4.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5.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6.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7.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二)业务岗位职责
1.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努力招收优质生源;承担分配的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并遵守考试保密原则。
2.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及时掌握学习进展。
3.承担研究生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水平高,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考核规范,按时提交考核结果。
4.鼓励和带领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实践活动,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5.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撰写、答辩等工作,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6.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帮助研究生解决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惑或困难。
7.研究生指导教师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有关事宜,并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权利
(一)有权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提出建议,充分参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
(二)享有选择报考本人优质生源的权利。
(三)在推荐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及奖助金评定等研究生评优评奖方面具有推荐权。
(四)有权建议终止科研能力差、学业成绩不合格或学术道德行为失范、违纪与违法研究生的学业;在学位审核过程中有行使个人审核的权利。
(五)对学院硕士点申报与建设,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等提出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西华师范大学关于科学核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培养研究生数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华师大校〔2013〕247号)、《关于印发西华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西华师大学位〔2015〕5号)和《关于印发西华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西华师大学位〔2015〕6号)废止。